元旦伊始,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法)除了強化地方政府在水污染保護方面的責任,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還有諸多亮點。江蘇力鼎環保作為分散式污水處理專家對新法關于農村污染治理的核心內容進行了梳理,今天將分享給大家。
亮點一:多項新規定措扎實推進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1、 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置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2、加強化肥農藥環保管理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新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中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加強對運輸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
3、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狠抓農田灌溉用水
新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在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新法第五十八條還明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亮點二:首次將河長制引入法規,并明確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
新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施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亮點三:明確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相銜接,新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達到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并在第十八條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亮點四:取消水污染防治設施環保驗收行政許可
原第十七條改為新法第十九條,其中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被刪除。
此外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對于飲用水水源區、排污許可證、污泥處置、船舶水污染防治等多達55項規定進行了修改,相信新法的實施,將對改善我國水環境發揮重要作用。